| 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 |
| 刑事裁定书 |
| (2014)驻刑二终字第1号 |
原公诉机关泌阳县人民检察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郭某某,男,1977年3月10日出生,汉族,文盲,住河南省泌阳县。因涉嫌犯故意伤害罪于2013年9月25日被刑事拘留,同月30日被执行逮捕。现押于泌阳县看守所。 泌阳县人民法院审理泌阳县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郭某某犯故意伤害罪一案,于2013年12月2日作出(2013)泌刑初字第0602号刑事判决,以故意伤害罪判处郭某某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宣判后,郭某某不服,提出上诉。本院审理过程中,郭某某以原判正确为由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上诉人郭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被害人郭书义轻伤,其行为构成故意伤害罪。原判认定事实清楚,定罪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郭某某申请撤诉的理由正当,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零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郭某某撤回上诉。 泌阳县人民法院(2013)泌刑初字第0602号刑事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宋 新 华 代理审判员 郭 留 会 代理审判员 赵 全 贵
二○一四年二月二十六日
书 记 员 叶 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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