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 |
| 刑事裁定书 |
| (2014)驻刑二终字第19号 |
原公诉机关河南省确山县人民检察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黄云建,男,1962年10月17日出生,汉族,大专文化,案发前任确山县房地产管理所所长,住确山县。因涉嫌犯滥用职权罪于2013年8月16日被刑事拘留,因涉嫌犯玩忽职守罪、挪用公款罪于2013年8月30日被逮捕。因患有严重疾病于2013年10月12日被确山县人民法院取保候审。 辩护人彭大明,河南精锐律师事务所律师。 河南省确山县人民法院审理确山县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黄云建犯单位受贿罪、玩忽职守罪、挪用公款罪一案,于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四日作出(2013)确刑初字第277号刑事判决,宣判后原审被告人黄云建不服,以其行为不构成玩忽职守罪、挪用公款罪为由提出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4年3月7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驻马店市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陈建伟、胡宇雷出庭履行职务,上诉人黄云建及其辩护人彭大明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原判认定上诉人黄云建犯挪用公款罪的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确山县人民法院(2013)确刑初字第227号刑事判决。 二、发回确山县人民法院重新审判。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宋 新 华 审 判 员 王 建 峰 代理审判员 郭 留 会
二〇一四年三月十一日
书 记 员 姜 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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