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 |
| 刑事裁定书 |
| (2014)驻刑二终字第72号 |
原公诉机关河南省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检察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李某,男,1981年10月15日出生,汉族,大专文化,住郑州市。因涉嫌犯收购、销售赃物罪于2006年5月30日投案,2013年12月9日被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2014年1月24日被驿城区人民法院取保候审。 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审理驿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李某犯收购、销售赃物罪一案,于2014年4月21日作出(2014)驿刑初字第125号刑事判决书,被告人李某不服,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4年6月25日公开开庭进行审理。驻马店市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吕晴出庭履行职务,上诉人李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原判认定上诉人李某犯收购、销售赃物罪的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驿城区人民法院(2014)驿刑初字第125号刑事判决。 二、发回驿城区人民法院重新审判。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段 桂 东 审 判 员 吴 德 河 审 判 员 王 建 峰
二○一四年七月二日
书 记 员 姜 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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