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新密市人民法院 |
民事裁定书 |
(2014)新密民一初字第344号 |
原告李国民,男,出生于1966年5月14日,汉族。 被告吕文学,男,出生于1970年5月23日,汉族。 本院在审理原告李国民诉被告吕文学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李国民于2014年3月18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李国民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李国民撤诉。 本案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为50元,由原告李国民负担。
审 判 员 王俊峰 二○一四年三月十八日
书 记 员 魏文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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