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新密市人民法院 |
民事裁定书 |
(2014)新密民一初字第783号 |
原告申国政,男,出生于1941年9月18日,汉族。 委托代理人郑观顺,新密市岳村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陈柏松,男,出生于1947年5月9日,汉族。 委托代理人陈晓英,女,出生于1967年10月16日,汉族。 本院在审理原告申国政诉被告陈柏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申国政于2014年4月29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申国政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申国政撤诉。 本案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为150元,由原告申国政负担。
审 判 员 王俊峰
二○一四年四月二十九日
书 记 员 陈创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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