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新密市人民法院 |
民事裁定书 |
(2014)新密民一初字第409号 |
原告原告刘守亮,男,出生于1966年3月3日,汉族。 委托代理人王树学,男,出生于1972年8月12日,汉族。 被告吴世凯,男,出生于1964年8月24日,汉族。 委托代理人王文娟,河南青屏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吴俊霖,河南青屏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刘守亮诉被告吴世凯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中,原告刘守亮于2014年3月26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刘守亮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刘守亮撤诉。 本案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为5元,由原告刘守亮负担。
审 判 员 王俊峰
二○一四年三月二十六日
书 记 员 陈创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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