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新密市人民法院 |
民事裁定书 |
(2013)新密民一初字第2190号 |
原告岳万有,男,出生于1959年5月4日,汉族。 被告郑惠涛,男,出生于1975年9月27日,汉族。 本院在审理原告岳万有诉被告郑惠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岳万有于2014年3月13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岳万有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岳万有撤诉。 本案受理费263元,减半收取为132元,由原告岳万有负担。
审 判 长 王俊峰 审 判 员 虎智霞 人民陪审员 王国峰
二○一四年三月十三日
书 记 员 陈创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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