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新密市人民法院 |
民事裁定书 |
(2013)新密民一初字第247-2号 |
原告张红涛,男,出生于1975年4月20日,汉族。 原告张辉平,女,出生于1981年10月26日,汉族。 原告张路平,女,出生于1983年8月23日,汉族。 原告张彩平,女,出生于1983年8月23日,汉族。 四原告委托代理人赵韶松,新密市青屏街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新密市白寨镇柳沟村村民委员会。住所地:新密市白寨镇柳沟村。 法定代表人张沛强,该村民委员会主任。 委托代理人申长群,男,出生于1962年2月17日,汉族。 本院在审理原告张红涛、张辉平、张路平、张彩平诉被告新密市白寨镇柳沟村村民委员会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张红涛、张辉平、张路平、张彩平于2014年4月10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张红涛、张辉平、张路平、张彩平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张红涛、张辉平、张路平、张彩平撤诉。 本案受理费5050元,减半收取为2525元,由原告张红涛、张辉平、张路平、张彩平负担。
审 判 长 王俊峰 审 判 员 张聪会 人民陪审员 吕福村
二○一四年四月十日
书 记 员 陈创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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