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河南省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 |
| 执行裁定书 |
| (2014)二七法执字第938号 |
申请执行人闫新国,男,汉族,1968年8月17日出生。 申请执行人张孟真,女,汉族,1970年12月14日出生。 被执行人张伟加,男,汉族,1960年3月12日出生。 被执行人张素英,女,汉族,1958年7月6日出生。 关于申请执行人闫新国、张孟真申请执行被执行人张伟加、张素英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郑民三终字第116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本院于2014年4月29日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于2014年5月15日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按执行通知书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一条、第二百五十二条规定,裁定如下: 将被执行人张伟加名下的位于郑州市二七区北福华街房产过户至申请人闫新国、张孟真名下。
审 判 长 杨 明 审 判 员 周 辉 审 判 员 井柏年 二〇一四年六月三十日 书 记 员 吴金石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