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新乡市延津县法院 |
| 民事判决书 |
| (2013)延民初字第1352号 |
原告王某某,男。 委托代理人李建松,延津县法律援助中心法律工作者。 被告贾某某,女。 原告王某某与被告贾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11月12日作出了受理决定,于2014年4月4日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及其委托代理人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经本院公告送达开庭传票后未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王某某诉称:原被告于2004年登记结婚,婚后生育三子女。被告自2012年初开始频繁约会网友,夫妻感情出现裂痕,后原被告同时出去打工,被告经常和他人吃住在外。2013年春节期间,被告与他人存在婚外情被原告识破,被告表示不再回家,也不会与原告在一起生活,此后开始分居。2013年阴历9月15日被告领着孩子外出至今下落不明,给原告造成严重的精神伤害,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现诉至法院请求:1、判决原被告离婚; 2、婚生次女王某乙、儿子王某丙由原告抚养,婚生长女王某甲由被告抚养,抚养费均自理。 被告贾某某未答辩。 经审理查明,原告王某某向本院提交的证据材料有:1、提交结婚证1份,证明原被告系合法夫妻关系。 被告贾某某未向本院提交证据材料。 根据原告的陈述、举证,结合庭审情况,本院可以确认以下案件事实:2002年11月份经人介绍相识,2003年农历腊月20日举行典礼仪式,2004年3月9日补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婚后感情一般。婚后生育3个子女,长女取名王某甲,2004年11月15日出生,次女取名王某乙,2007年1月23日出生,儿子取名王某丙,2010年8月23日出生。2013年农历9月15日被告领着三个孩子外出,至今下落不明。 本院认为:夫妻感情确已完全破裂是准予双方离婚的法定标准。原、被告虽已结婚多年且生有三个孩子,但婚后双方感情感情一般,自2012年起双方感情出现严重裂痕。被告于2013年农历9月15日带领三个子女离家出走至今下落不明,说明夫妻关系已名存实亡,夫妻感情已彻底破裂,原告要求离婚,本院予以准许。结合本案的实际情况,从有利于婚生子女生活及健康成长的角度考虑,婚生子王某丙应由原告抚养,婚生长女王某甲、次女王某乙由被告抚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三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准予原告王某某与被告贾某某离婚。 二、婚生子王某丙应由原告抚养,婚生长女王某甲、次女王某乙由被告抚养。 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王某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一式五份,上诉于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王廷宝 审 判 员 张瑞鹏 人民陪审员 张继勇
二〇一四年五月五日
书 记 员 司 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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