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河南省登封市人民法院 |
| 民事裁定书 |
| (2014)登民一初字第1341号 |
原告李江峰(李江锋),男,1985年6月6日出生,汉族。 原告王晓明,女,1984年10月18日出生,汉族,系李江峰爱人。 被告郭伟,男,1968年7 月26日出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蔡银河,男,1964年9月7日生,汉族。 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江峰、王晓明诉被告郭伟侵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6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李江峰、王晓明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承担。
审 判 员 刘舒力
二○一四年六月九日
书 记 员 张红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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