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郑州市上街区人民法院 |
执行裁定书 |
(2014)上法执字第225号 |
申请执行人雷志江,男,汉族,1980年9月22日生。 被执行人宋延昭,男,汉族,1979年6月29日生。 本院在执行雷志江申请执行宋延昭合同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下落不明,且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表示同意执行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郑州市上街区人民法院(2014)上法执字第225号执行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王 驰 峰 审 判 员 江 发 兵 审 判 员 马 占 文
二〇一四年九月十五日
书 记 员 窦 立 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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