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 |
| 民事裁定书 |
| (2014)金民二初字第5892号 |
原告郑州亚新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亚新公司)。 法定代表人马亚萍,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邢艳,女,汉族,1974年12月1日出生,该公司员工。 委托代理人刘振平,男,汉族,1969年11月5日出生,该公司员工。 被告蔻田田,女,汉族,1981年11月11日出生。 原告亚新公司诉被告蔻田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8月25日受理后,原告未在本院指定期限内交纳受理案件及缴费通知书上载明的案件受理费50元,依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43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
审 判 员 张鹏鹏
二〇一四年九月三日
书 记 员 董亚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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