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 |
| 民事裁定书 |
| (2014)金民二初字第2227号 |
原告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分行(以下简称浦发行)。 代表人赵春玲,行长。 委托代理人常乐,北京市京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崔睿,女,汉族,1987年6月1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刘帅凯,郑州市金水区丰产路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原告浦发行诉被告崔睿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 判 长 张鹏鹏 人民陪审员 刘帅玺 人民陪审员 王 奥
二〇一四年八月二十九日
书 记 员 董亚伟 |
上一篇:鲁政伟与冯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
下一篇:没有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