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 |
民事裁定书 |
(2014)金民二初字第5435号 |
原告河南银保投资担保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磊,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刘伟良、吴新生,金妍律师集团(郑州)事务所律师。 被告郑州市福源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被告卢强福。 原告河南银保投资担保有限公司诉被告郑州市福源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卢强福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8月1日受理后,原告自接到本院缴纳诉讼费用通知次日起7日内未交纳案件受理费15507元,依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43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
审 判 员 梁瑞娟
二〇一四年八月十二日
书 记 员 张 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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