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河南省新密市人民法院 |
| 民事裁定书 |
| (2014)新密民一初字第1047号 |
原告李宏亮,男,汉族,1984年10月8日出生。 被告李志远,男,汉族,1983年9月16日出生。 本院在审理原告李宏亮诉被告李志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5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李宏亮撤诉。 本案受理费5800元,减半收取为2900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员 曲继峰
二Ο一四年五月八日
书 记 员 李遂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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