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河南省巩义市人民法院 |
| 民事裁定书 |
| (2014)巩民初字第397号 |
原告王建中,男,1955年9月2日出生,汉族。 被告郑州亚太陶粒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李巨峰,任该公司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王建中诉被告郑州亚太陶粒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王建中于2014年3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王建中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一百三十八元,减半收取六十九元,由原告王建中负担。
审 判 员 张金龙
二○一四年三月十三日
书 记 员 张路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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