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河南省巩义市人民法院 |
| 民事裁定书 |
| (2013)巩民初字第3676号 |
原告卢秀清,女,1946年5月6日出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魏启明,河南有道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付建,河南有道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张治军,男,成年,汉族。 本院在审理原告卢秀清诉被告张治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卢秀清于2014年1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卢秀清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一千三百三十七元,减半收取六百六十八元五角,由原告卢秀清负担。
审 判 员 李建普
二○一四年一月二十一日
书 记 员 张路阳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