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河南省巩义市人民法院 |
| 民事裁定书 |
| (2014)巩民初字第176号 |
原告刘奇峰,男,1982年6月2日出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杨艳玲,河南未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张一力,男,1986年9月5日出生,汉族。 本院在审理原告刘奇峰诉被告张一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刘奇峰于2014年3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刘奇峰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刘奇峰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五十元,减半收取二十五元,由原告刘奇峰负担。
审 判 员 张金龙
二〇一四年三月五日
书 记 员 李传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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