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河南省巩义市人民法院 |
| 民事裁定书 |
| (2014)巩民初字第236号 |
原告康万通,男,1939年10月4日出生,汉族。 被告巩义市教育电视台。 负责人赵有才,任该单位台长。 本院在审理原告康万通诉被告巩义市教育电视台排除妨害纠纷一案中,原告康万通于2014年3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康万通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五十元,减半收取二十五元,由原告康万通负担。
审 判 员 李建普
二○一四年三月二十六日
书 记 员 张路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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