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河南省巩义市人民法院 |
| 民事裁定书 |
| (2014)巩民初字第1461号 |
原告杜宝立,又名杜保立,男,1963年12月26日出生,汉族。 被告河南省第三公路工程有限公司巩登高速一标项目经理部。 被告河南省第三公路工程有限公司。 本院在审理原告杜宝立诉被告河南省第三公路工程有限公司巩登高速一标项目经理部、河南省第三公路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杜宝立于2014年6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杜宝立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一百七十五元,减半收取八十七元五角,由原告杜宝立负担。
审 判 员 张金龙
二○一四年六月六日
书 记 员 张路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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