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河南省巩义市人民法院 |
| 民事裁定书 |
| (2013)巩民初字第3349号 |
原告白发旺,男,1936年8月28日出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巴均瑞,河南永锋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付宏道,男,1958年12月15日出生,汉族。 被告韩朋其,男,1987年5月24日出生,汉族。 被告汤素英,女,1954年9月1日出生,汉族。 被告韩英英,女,1986年8月22日出生,汉族。 被告韩飞鹏,男,1980年6月22日出生,汉族。 被告韩二鹏,男,1984年10月3日出生,汉族。 被告韩鹏伟,男,1989年8月21日出生,汉族。 本院在审理原告白发旺诉被告韩朋其、汤素英、韩英英、韩飞鹏、韩二鹏、韩鹏伟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白发旺于2014年7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白发旺申请撤诉,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白发旺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一百元,减半收取五十元,由原告白发旺负担。
审 判 长 丁 强 人民陪审员 常秀转 人民陪审员 于俊玲
二○一四年七月二日
书 记 员 李传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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