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河南省巩义市人民法院 |
| 民事裁定书 |
| (2014)巩民初字第277号 |
原告曹某,女,1988年3月30日出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王海生,河南星光律师事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何某某,男,1987年11月14日出生,汉族。 本院在审理原告曹某诉被告何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曹某于2014年2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曹某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曹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三百元,减半收取一百五十元,由原告曹某承担。
审 判 员 张金龙
二○一四年二月二十五日
书 记 员 李传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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