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河南省巩义市人民法院 |
| 民事裁定书 |
| (2014)巩民初字第2594号 |
原告白文兴,男,1965年3月29日出生,汉族。 被告禹恩科,男,1954年3月29日出生,汉族。 本院在审理原告白文兴诉被告禹恩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白文兴于2014年7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白文兴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五十元,减半收取二十五元,由原告白文兴负担。
审 判 员 张金龙
二○一四年七月二十四日
书 记 员 张路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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