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河南省巩义市人民法院 |
| 民事裁定书 |
| (2014)巩民初字第689号 |
原告马二柱,男,1965年12月28日出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刘其亮,男,1967年1月10日出生,汉族。 被告赵占奎,男,1956年5月17日出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孔华梅,巩义市杜甫街道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安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 委托代理人韩沛,该公司法务。 本院在审理原告马二柱诉被告赵占奎、安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8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背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马二柱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五十元,减半收取二十五元,由原告马二柱承担。
审 判 长 崔明卫 人民陪审员 曹淑敏 人民陪审员 于俊玲
二〇一四年八月十五日
书 记 员 张倩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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