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河南省登封市人民法院 |
| 民事裁定书 |
| (2014)登民一初字第96号 |
原告登封市大冶镇人民政府。 法定代表人王志斌,男,该镇镇长。 委托代理人景国计,河南国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杨建立,男,汉族,1968年10月11日生。 被告杨长江,男,汉族,1972年7月19日生。 被告李松峰,男,汉族,1969年4月29日生。 本院在审理原告登封市大冶镇人民政府诉被告杨建立、杨长江、李松峰侵权纠纷一案中,原告登封市大冶镇人民政府于2014年3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应予以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登封市大冶镇人民政府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登封市大冶镇人民政府承担。
审 判 员 崔 浩
二Ο一四年三月三十日
书 记 员 周晓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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