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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太平洋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阳中心支公司与江小三、汤阴县韩庄镇人民政府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二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未知 作者:海舟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5-28
摘要: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4)安中民一终字第1661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阳中心支公司,住所地安阳市北关区人民大道55号。 负责人吕红伟,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田振国,该公司职工。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
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4)安中民一终字第1661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阳中心支公司,住所地安阳市北关区人民大道55号。

负责人吕红伟,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田振国,该公司职工。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江小三,男。

委托代理人郭鹏,汤阴县法律援助中心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汤阴县韩庄镇人民政府,住所地汤阴县为民路。

法定代表人黄俊国,该镇镇长。

委托代理人王长军,男。

上诉人中国太平洋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阳中心支公司(以下简称太平洋保险安阳支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江小三、汤阴县韩庄镇人民政府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汤阴县人民法院(2014)汤民二初字第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法院查明主要事实:2013年9月4日14时50分许,原告江小三无证驾驶无牌两轮摩托车沿汤阴县易源大道由东向西行驶至光明路与易源大道交叉路口处时,摩托车车头与沿光明路与易源大道由东向西行驶的王强新驾驶的豫EJW319号车右后部位相撞,造成车辆损坏,江小三、王强新及豫EJW319号乘坐人栗军伟、王长海受伤的交通事故。该事故经汤阴县公安交通警察大队现场勘查,作出汤公交认字[2013]第317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原告江小三负事故的主要过错责任、王强新负事故的次要责任。豫EJW319号乘坐人栗军伟、王长海在该事故中无过错责任。王强新为韩庄镇政府的职工,其驾驶的肇事车辆在被告太平洋保险安阳支公司投保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和第三者责任险,第三者责任险的赔偿限额为100000元。本次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间内。当日,原告江小三受伤后即被送至汤阴县人民医院,住院治疗4日,支付住院医疗费6405.3元,同月7日,原告江小三转院到新乡医学院第一附属医院治疗,住院21天,支付住院医疗费57103元及门诊费740元,共计64 248.3元。经诊断原告江小三伤情系:左股骨干骨折。医院意见:1、继续卧床休息,并加强患肢功能锻炼;2、定期复查,术后1、2、3、6、12月复查,根据复查结果决定下一步治疗方案。原告江小三向本院提出伤残鉴定、护理期限、护理人数及后续治疗费用的鉴定,经法院委托安阳威校法医临床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该鉴定所于2014年3月26日出具安阳威校司鉴所 [2014]临鉴字第146号鉴定意见书和安阳威校司鉴所 [2014]临评字第96号鉴定意见书,确定原告江小三伤残等级属交通事故十级伤残,后续治疗费约需人民币5 000元,出院后需1人护理、护理期限为伤后3-4个月。原告支付鉴定费1 900元。原告江小三系农村居民,其在鹤壁市淇滨区兴隆茶社工作, 2010年3月至2013年12月在鹤壁市山城区车站路社区居住。

原审法院认为,原、被告各方当事人对本起交通事故发生的事实及公安机关所作出的责任划分均无异议,本案交通事故的责任即应按照公安机关作出的责任划分予以确定,王强新为韩庄镇政府的职工,因其驾驶的肇事车辆在被告太平洋保险安阳支公司投保有交强险及第三者责任险,故对于原告江小三要求赔偿的各项合理数额,应由该保险公司在交强险各分项赔偿限额内先予赔偿,超出部分由该保险公司在第三者责任险赔偿限额内承担30%的赔偿责任。原告江小三的医疗费已实际支出64 248元,其提供的医疗票据虽为复印件,但复印件上加盖有医疗单位的印章,且与其提交的病历相互印证,予以认定。另依据鉴定部门意见,尚需后续治疗费5 000元,且该费用为原告江小三此后必然产生的合理费用,予以认定。对于原告要求的伙食补助费应依据其住院的时间25天,按照每天30元的标准计算,其住院伙食补助费认定为750元。原告江小三要求的营养费,根据其伤情酌情认定为375元(25天×15元)。被告太平洋保险安阳支公司要求扣除医保部分,无法律依据。考虑到保险公司交强险医疗费赔偿限额为10 000元,包括医疗费、后续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和必要营养费四项,综合原告江小三的上述四项赔偿数额共计为70 373元。被告太平洋保险安阳支公司应在交强险医疗费赔偿限额内赔偿原告江小三上述费用10 000元。超出交强险的部分即为60 373元,该费用应由被告太平洋保险安阳支公司赔偿30%即18 111.9元。原告江小三负担70%即为42261.1元。对于原告江小三要求赔偿的误工费20 300元,被告对原告提交的工资表无异议,故对其要求误工费按照其月工资2900计算。根据安阳威校司鉴所 [2014]临评字第96鉴定意见书,故其要求误工时间按照4个月,予以认定。其误工费为11 600元(2900元×4个月)。对于原告江小三要求赔偿的护理费9600元,安阳威校司鉴所 [2014]临评字第96鉴定意见书载明受伤后3-4个月的护理期限,其要求按照上一年度居民服务行业平均工资计算,各被告没有异议,予以认定护理费为9540元(79.5元×4个月)。对于原告江小三要求赔偿的残疾赔偿金44 796元,其提供了鹤壁市山城区车站路社区居民委员会及鹤壁市公安局红旗街派出所出具的证明,该证据能够证明其经常居住地为城市,故应按照上一年度城镇居民可支配收入22 398.03元,计算残疾赔偿金44 796.06元(22 398.03元/年×20年×10%)。同时,考虑到原告江小三因交通事故致10级伤残,综合本地区居民人均生活水平,应给予其一定的精神损害抚慰金,认定4 000元。原告江小三为此所支付的鉴定费1 900元,属于为查明保险标的损失程度所支付的必要的、合理的费用,应由被告太平洋保险安阳支公司司予以赔偿。对于原告江小三要求赔偿的交通费1500元,根据其就医地点及时间,酌情认定为800元。原告要求的残疾赔偿金44 796.06元,误工费11 600元、护理费9540元、交通费800元,精神抚慰金4 000元,鉴定费1500元,计款72 236.06元,应由被告太平洋保险安阳支公司在死亡伤残赔偿限额内赔偿。原告江小三要求赔偿的摩托车车损且提供的照片,能够证实原告摩托车受损的事实,被告庭审中认定为车损为800元,双方对此无异议,予以认定,应由被告太平洋保险安阳支公司在财产限额内赔偿。综上,被告太平洋保险安阳支公司应在交强险限额内赔偿原告的各项损失101 147.96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六条,第二十二条,第四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判决:一、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阳中心支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给付原告江小三赔偿款共计人民币101 147.96元;二、驳回原告江小三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545元,由原告江小三负担1398元,韩庄镇人民政府负担1147元。

上诉人太平洋保险安阳支公司不服原审判决上诉称:江小三的伤残赔偿金应该按照农村标准计算;误工费应该按照农、林、牧、渔标准每天67元计算;鉴定费也不应该保险公司承担,原审对这三项计算错误导致赔偿金多判决34145.38元。请求二审法院依法改判,支持上诉人的上诉请求。

被上诉人江小三答辩称,原审伤残赔偿金计算正确,江小三虽然是农村户口,但是其一直在鹤壁市奔流街兴隆茶社工作一年以上,有该茶社出具证明和鹤壁市公安局红旗街派出所出具的证明可以证实答辩人的经常居住地为城市;误工费计算正确,有工资表证明;鉴定费按照法律规定应该由保险公司负担。原审判决正确,请求二审法院驳回上诉人的上诉,维持原判。

被上诉人汤阴县韩庄镇人民政府答辩理由和意见同江小三的答辩理由和意见,请求依法驳回上诉人的上诉请求。

经审理,二审查明的事实与原审查明的事实相同。

本院认为,上诉人太平洋保险安阳支公司上诉提出了伤残赔偿金应该按照农村标准计算、误工费计算错误、鉴定费不应当承担的上诉理由,但在一审审理期间,被上诉人江小三提供了鹤壁市山城区车站路社区居民委员会及鹤壁市公安局红旗街派出所出具的证明、工资表等证据,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原审判决并无不当,故上诉人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原审法院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2293元,由上诉人中国太平洋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阳中心支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 判 长     陈新友

                                             审 判 员     赵红艳

                                             审  判  员     田  峥

                                             二〇一四年八月二十五日

                                             书 记 员     张  桢

 

 

安法网11644号



责任编辑:海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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