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河南省巩义市人民法院 |
| 民事裁定书 |
| (2014)巩民初字第842号 |
原告魏志杰,男,1991年5月28日出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魏迎梅,女,1982年1月3日出生,汉族。 被告魏德顺,男,1950年12月12日出生,汉族。 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 本院在审理原告魏志杰诉被告魏德顺、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魏志东于2014年3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背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魏志杰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五十元,减半收取二十五元,由原告魏志杰承担。
审 判 员 周小洁
二〇一四年三月二十六日
书 记 员 崔明卫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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