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河南省巩义市人民法院 |
| 民事裁定书 |
| (2014)巩民初字第1086号 |
原告王松森,男,1967年9月14日出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白有成,巩义市新华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王涛,男,1986年3月4日出生,汉族。 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松森诉被告王涛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松森于2014年6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背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王松森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五十元,减半收取二十五元,由原告王松森承担。
代理审判员 崔明卫
二〇一四年六月二十四日
书 记 员 王露丹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