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河南省巩义市人民法院 |
| 民事裁定书 |
| (2014)巩民初字第2118号 |
原告齐焕,女,1941年9月13日出生,汉族。 被告白有枝,男,成年,汉族。 被告白京文,男,成年,汉族。 被告白芝芍,女,成年,汉族。 被告白月芍,女,成年,汉族。 被告白利芍,女,成年,汉族。 被告白改芍,女,成年,汉族。 本院在审理原告齐焕诉被告白有枝、白京文、白芝芍、白月芍、白利芍、白改芍赡养纠纷一案中,原告齐焕于2014年7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齐焕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齐焕撤回起诉。
审 判 员 李建普
二〇一四年七月二十二日
书 记 员 张 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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