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河南省巩义市人民法院 |
| 民事裁定书 |
| (2014)巩民初字第1496号 |
原告阮彩勤,女,1958年1月16日出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李金龙,巩义市孝义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张俊峰,男,1955年3月30日出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任全牛,河南博扬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阮彩勤诉被告张俊峰抚养费纠纷一案中,原告阮彩勤于2014年7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阮彩勤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五十元,减半收取二十五元,由原告阮彩勤承担。
审 判 长 胡晓君 审 判 员 崔明卫 人民陪审员 岳天才
二○一四年七月二十八日
书 记 员 康译方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