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河南省巩义市人民法院 |
| 民事裁定书 |
| (2014)巩民初字第926号 |
原告潘双,女,1969年7月2日出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杨志勇,沁阳市怀府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师宗县竹基矣腊页岩砖厂。 负责人杨云芝,系该厂厂长。 委托代理人杨煜力,河南太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巩义市金龙恒吉重工机械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刘吉,系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潘双诉被告师宗县竹基矣腊页岩砖厂、巩义市金龙恒吉重工机械有限公司公路货物运输合同纠纷纠纷一案中,原告潘双于2014年8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潘双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五十元,减半收取二十五元,由原告潘双承担。 审 判 长 胡晓君 人民陪审员 李玉杰 人民陪审员 岳天才
二○一四年八月二十一日
书 记 员 张倩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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