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河南省巩义市人民法院 |
| 民事裁定书 |
| (2014)巩民初字第2979号 |
原告孙保章,男,1957年10月10日出生,汉族。 被告刘永瑞,男,1967年11月21日出生,汉族。 被告张元林,男,成年,汉族。 本院在审理原告孙保章诉被告刘永瑞、张元林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8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背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孙保章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五十元,减半收取二十五元,由原告孙保章承担。
审 判 员 胡晓君
二〇一四年八月十四日
书 记 员 张倩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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