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河南省巩义市人民法院 |
| 民事裁定书 |
| (2014)巩民初字第354号 |
原告苏永杰,男,1975年1月30日出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吴月有,巩义市紫荆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李忠保,男1973年7月21日出生,汉族。 本院在审理原告苏永杰诉被告李忠保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苏永杰于2014年5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苏永杰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苏永杰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五十元,减半收取二十五元,由原告苏永杰负担。
审 判 长 李建普 人民陪审员 于俊玲 人民陪审员 王书升 二〇一四年五月十六日 书 记 员 张 丹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