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河南省巩义市人民法院 |
| 民事裁定书 |
| (2014)巩民初字第1068号 |
原告孙明昌,男,1974年6月26日出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杨威,巩义市紫荆法律服务所法律服务工作者。 被告尚宝霞,女,1972年5月30日出生,汉族。 本院在审理原告孙明昌诉被告尚宝霞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一案中,原告孙明昌于2014年5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孙明昌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孙明昌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一百元,减半收取五十元,由原告孙明昌负担。
审 判 员 李建普
二〇一四年五月十九日
书 记 员 张 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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