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河南省新郑市人民法院 |
| 民事裁定书 |
| (2014)新民初字第1414号 |
原告彭俊涛,男,1980年10月19日出生。 原告彭家乐,男,2006年2月21日出生。 法定代理人彭俊涛,系原告彭家乐之父。 法定代理人赵媛媛,系原告彭家乐之母。 以上二原告委托代理人刘书贤,新郑市城关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曹建广,男,1972年8月22日出生。 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市中心支公司。 负责人王涛,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刘伟丽,该公司员工。 本院在审理原告彭俊涛、彭家乐诉被告曹建广、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市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彭俊涛、彭家乐于2014年9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彭俊涛、彭家乐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彭俊涛、彭家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彭俊涛、彭家乐负担。
审 判 长 常晓亮 人民陪审员 闫和国 人民陪审员 吕慧敏
二Ο一四年九月十六日
书 记 员 王伟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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