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河南省新郑市人民法院 |
| 民事裁定书 |
| (2014)新民初字第2298号 |
原告郑州市大北农饲料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邢尧,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郭刚,河南公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唐玉华,女,1962年3月12日出生。 被告何学理,男,1970年9月24日出生。 本院在审理原告郑州市大北农饲料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唐玉华、被告何学理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郑州市大北农饲料科技有限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和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郑州市大北农饲料科技有限公司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2510元,减半收取1255元,由原告郑州市大北农饲料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石青峰
二○一四年八月二十一日
书 记 员 楚 霞 |
下一篇:没有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