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河南省新郑市人民法院 |
| 民事裁定书 |
| (2014)新民初字第970号 |
原告吴玉安,男,1981年8月4日出生。 被告冯钢建,男,1973年3月6日出生。 本院在审理原告吴玉安诉被告冯钢建民间借贷一案中,原告吴玉安于2014年8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吴玉安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自愿的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吴玉安撤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吴玉安负担。
审 判 长 石青峰 人民陪审员 耿建坤 人民陪审员 李子法
二○一四年八月二十八日
书 记 员 王 堃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