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河南省郑州市上街区人民法院 |
| 民事裁定书 |
| (2014)上民初字第210-1号 |
原告何保军,男,1955年12月28日生,汉族。 被告郑州市上街区影剧院。 法定代表人:邵彦斌。 被告郑州市上街区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 本院在审理原告何保军诉被告郑州市上街区影剧院、郑州市上街区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何保军于2014年7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以需要调取新的证据未由提出撤诉申请的理由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何保军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982元,减半收取491元,另491元由本院退还原告。
审 判 长 韦 鹏 代理审判员 陈克清 人民陪审员 付玉霞
二〇一四年七月八日
书 记 员 李沛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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