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河南省新郑市人民法院 |
| 民事裁定书 |
| (2014)新民初字第2700号 |
原告郑州合兴包装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康春华。 委托代理人王全德,男,1972年9月17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苏孟韩,河南郑韩大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河南桑乐数字化太阳能有限公司。 本院在审理原告郑州合兴包装有限公司诉被告河南桑乐数字化太阳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郑州合兴包装有限公司于2014年8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郑州合兴包装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484元,减半收取2242元,由原告郑州合兴包装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乔东亮 二Ο一四年八月二十一日 书 记 员 韩 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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