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法制动态 案例判例 法律文书 合同范本 法律论文 站盟合作 公证案例 律师 法制视频

综合判例

旗下栏目: 刑事判例案例 民事判例案例 行政判例案例 知识产权判决书 综合判例 最高人民法院裁判

齐家声与路长治、朱铁生、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许昌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未知 作者:海舟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5-28
摘要:睢县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4)睢民初字第503号 原告齐家声,男,1958年3月5日生,汉族,农民,住所地睢县。 委托代理人张晓聪,河南三友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路长治,男,1952年10月2日生,汉族,农民,住所地河南省长葛市。 被告朱铁生,男,1967年10月
睢县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4)睢民初字第503号

     

原告齐家声,男,1958年3月5日生,汉族,农民,住所地睢县。

委托代理人张晓聪,河南三友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路长治,男,1952年10月2日生,汉族,农民,住所地河南省长葛市。

被告朱铁生,男,1967年10月9日生,汉族,农民,住所地河南省长葛市。

被告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许昌中心支公司,住所地许昌市。

负责人安兴林,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蔡长江,该公司员工。

原告齐家声与被告路长治、朱铁生、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许昌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原告于2014年 3月31日向本院提起诉讼,同日本院作出受理决定。本院依法向被告送达了应诉通知书、诉状副本、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4年5月16日对本案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之委托代理人张晓聪,被告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许昌中心支公司委托代理人蔡长江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路长治、朱铁生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齐家声诉称:2013年9月27日8时许,被告路长治驾驶豫K61171号中型货车,沿睢县锦绣大道由东向西行驶至振兴大道交叉路口时,与沿振兴大道由北向南齐家声驾驶的三轮摩托车发生相撞,致三轮摩托车侧翻,齐家声受伤,两车不同程度损坏的交通事故。该事故经睢县交警大队处理认定:被告路长治承担此次事故的全部责任;原告齐家声无责任。原告受伤后,因治疗花去大量医疗费,伤情已构成九级伤残。本案肇事车辆豫K61171号中型货车在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许昌中心支公司投保有交强险和商业险。为此,请求法院判令三被告赔偿原告医疗费等各项经济损失74165.65元;被告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许昌中心支公司在其承保的交强险及商业第三者险责任限额内先行承担赔偿责任。

被告路长治、朱铁生在法定期限内没有提交书面答辩状。

被告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许昌中心支公司在法定期限内没有提交书面答辩状,当庭口头辩称:保险公司对本案事故认定没有异议,要求对原告的伤残等级进行重新鉴定。

根据原、被告诉辩意见,本院确定本案争议焦点为:原告的诉讼请求有无事实及法律依据,是否应予支持。

原、被告双方对本院确定的上述争议焦点均无异议和补充。

针对上述争议焦点,原告向本院提交证据材料有:1、睢县公安交通警察大队事故认定书一份;2、机动车驾驶证、行驶证、交强险保险单复印件各一份;3、原告齐家声的身份证、户口薄复印件各一份;4、原告在睢县人民医院的病历、入院证、出院证各一份;5、商丘商都法医临床司法鉴定所出具的司法鉴定意见书各一份;6、原告的医疗费单据1张,计款:11488.29元;7、鉴定费票据1张,计款 700元;8、交通费票据24张,计款510元;9、文印费票据300元,餐费发票300元,超市发票200元;10、停车及拖车票据2张,计款900元;11、阳光小屋快餐2013年4月至9月工人工资单共6份。

被告路长治、朱铁生向本院提交证据材料有:病人住院预交款收据1张,计款600元。

被告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许昌中心支公司没有向本院提交证据材料。

经庭审质证,被告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许昌中心支公司对原告提交的以上证据材料1、2、3、4、6无异议;对原告提交的以上证据材料5提出异议,要求重新鉴定;对原告提交的以上证据材料7提出异议,认为保险公司不承担鉴定费;对原告提交的以上证据材料8 提出异议,认为交通费过高,请法院酌定;对原告提交的以上证据材料9、10提出异议,认为文印费、停车费、拖车费等保险公司不承担;对原告提交的以上证据材料11提出异议,认为原告没有提交劳动合同等相关证据材料,不能证明其举证目的。

原告对被告路长治、朱铁生提交的预交款收据提出异议,认为被告仅垫付300元;被告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许昌中心支公司对被告路长治、朱铁生提交的预交款收据无异议。

本院认为,原告提交的证据材料1、2、3、4、5、6、7客观真实、与本案有关联,本院作为有效证据使用。被告保险公司虽对原告提交的证据材料5提出异议,但在本院界定的时间内没有向本院提交鉴定申请及鉴定费用,视为其对该项权利的放弃,对其异议观点本院不予采纳。原告提交的证据材料8,本院酌定交通费400元。原告提交的证据材料9 、10证据形式不合法,本院不予支持。对原告提交的以上证据材料11 ,没有提供劳动合同,单位营业执照,扣发工资证明等相印证,不能证明原告的举证目的,本院不做有效证据使用。  

依据上述有效证据,结合当事人陈述及庭审质辩意见,本院确定以下案件事实:2013年9月27日8时许,被告路长治驾驶豫K61171号重型特殊结构货车,沿睢县锦绣大道由东向西行驶至振兴大道交叉路口时,与沿振兴大道由北向南齐家声驾驶的三轮摩托车发生相撞,致三轮摩托车侧翻,齐家声受伤,两车不同程度损坏的交通事故。该事故经睢县公安交通警察大队处理认定:路长治承担此事故的全部责任;齐家声无责任。原告受伤后到睢县人民医院住院治疗95天,花医疗费11488.29元。2014年1月17日原告的伤情经商丘商都法医临床司法鉴定所出具司法鉴定意见:齐家声的损伤已达9级伤残。原告支付鉴定费700元。原告支付交通费400元。被告路长治、朱铁生为原告垫付医疗费600元。肇事车辆豫K61171号重型特殊结构货车的车主为朱铁生,被告路长治为其雇佣司机。该车在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许昌中心支公司投保有交强险、商业第三者责任险。

本院认为,被告路长治驾驶豫K61171号重型特殊结构货车 与原告齐家声驾驶的三轮摩托车发生相撞,致三轮摩托车侧翻,齐家声受伤,两车不同程度损坏的交通事故。该事故经睢县公安交通警察大队处理认定:路长治承担此次事故的全部责任;齐家声无责任。该责任划分适当,本院予以采信。本案肇事车辆豫K61171号重型特殊结构货车在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许昌中心支公司投保有交强险及商业三者险。被告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许昌中心支公司应该在交强险保险限额内对原告的各项损失进行赔偿。不足部分按商业三者险保险合同的约定,由被告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许昌中心支公司在商业第三者责任保险的保险限额内赔偿。本案原告损失的项目及数额如下:医疗费11488.29元、误工费(50元×111天)5550元、护理费(50元×95天)4750元、住院伙食补助费(30元×95天)2850元、营养费(10元×95天)950元、残疾赔偿金(8475.34元×20年×20% )33901.36元、交通费400元、精神抚慰金10000元,共计69889.65 元。其中由被告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许昌中心支公司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赔付的数额有:医疗费用10000元、伤残赔偿54601.36元(误工费5550元、护理费4750元、残疾赔偿金33901.36元、交通费400元、精神抚慰金10000元),共计64601.36元。在交强险赔付以外的数额下余 5288.29元,在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许昌中心支公司商业第三者责任保险的保险限额内,也应由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许昌中心支公司赔付。被告路长治、朱铁生垫付款600元,被告路长治、朱铁生不要求原告返还,是其对其权利的处分,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第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六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第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一)、(三)项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许昌中心支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赔偿原告医疗费等各项损失69889.65 元。

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654元、鉴定费700元,共计2354由原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供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段冬梅

                                           代理审判员   马冬丽

                                           人民陪审员   朱永真

                                           二O一四年七月十四日

                                           书  记  员   彭家鑫  



责任编辑:海舟

上一篇:原告许文旺诉被告张世乐民间借贷一案

下一篇:没有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