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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某某与张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未知 作者:海舟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5-28
摘要:河南省兰考县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4)兰民初字第01173号 原告黄某某,女,1984年3月11日生。 被告张某某,男,1981年4月14日生。 委托代理人顾艳丽,兰考县城关乡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原告黄某某与被告张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
河南省兰考县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4)兰民初字第01173号

原告黄某某,女,1984年3月11日生。

被告张某某,男,1981年4月14日生。

委托代理人顾艳丽,兰考县城关乡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原告黄某某与被告张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黄某某、被告张某某及委托代理人顾艳丽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黄某某诉称,原告与被告系自由恋爱结婚,婚后不就被告脾气暴躁,常因小事与原告发生争执,对原告施加冷暴力,弃孩子家庭不顾,离家出走。2013年12月2日,由于夫妻二人再起争执,被告殴打原告并摔坏家中家电,二人准备协议离婚,,被告及其家庭不同意离婚,离婚暂停。2013年12月2日至今,原、被告争吵不断,双方感情已彻底破裂。故请求人民法院:1、依法判决原、被告离婚;2、婚后生育一女儿张某甲2011年3月11日生,归原告抚养,被告支付抚养费,每月平均8000元(基本工资4500元,补助3500元)的30%,即人民币2400元整;3、婚后共同财产位于开封市金明区长金贵和世嘉9栋2单位5层502房屋归被告所有,被告支付原告十二万元人民币,于2014年12月31日前支付给原告。要求分割被告卡上属共同存款25000元。

被告张某某辩称,原、被告双方夫妻感情很好,被告坚决不同意离婚,被告与原告系同学属于自由恋爱,有相恋五年的基础,在良好的婚姻基础上办理了结婚登记,并按习俗举办了婚礼。于2011年3月生育了一女孩取名张某甲,女儿的出生给家庭增添了无比的快乐。原告提出离婚,被告认为夫妻感情好,坚决不同意离婚,至于原告告诉称被告脾气暴躁,冷暴力,弃孩子家庭不顾,被殴打,摔家里的家电全部是大瞎话,不是事实。双方相恋五年,五年之内有什么坏毛病都应该暴露出来,但没有原告所称的毛病,真正做到了相互了解才结婚的,很显然原告说的都是大瞎话,请求法院依法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系自由恋爱,于2010年9月30日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于2011年3月11日生育一女,取名张某甲。婚后被告夫妻感情良好,原、被告双方因生活琐事偶有生气、吵架。原告以夫妻感情破裂为由诉至法院,要求与被告离婚。

上述事实由原、被告陈述、结婚证、婚生女张某甲的户口本、庭审笔录在卷佐证,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原、被告自由相识、恋爱,虽因生活琐事偶有生气、吵架,但双方有一定的感情基础,并建立了一定的夫妻感情,且生育一女,女儿年纪尚小,原、被告应该珍惜已建立的夫妻感情。现原、被告之间的夫妻感情尚未达到完全破裂,不能共同生活的程度,且原告未向法庭提供证据证明双方的感情确已破裂,故对原告要求与被告离婚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黄某某诉被告张某某离婚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被告各承担75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三份,上诉于河南省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员    蔡雪琴

                                             二〇一四年八月十一日

                                             书  记  员    郭董璐



责任编辑:海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