鹤壁市淇滨区人民法院 |
执行裁定书 |
(2014)淇滨法执字第337号 |
申请执行人郭廷丰,男,1973年12月7日出生。 被执行人朱云华,女,1972年2月21日出生。 被执行人靳志轩,男,1996年5月10日出生。 被执行人靳志飞,男,2001年4月1日出生。 被执行人杨军喜,男,1963年9月25日出生。 本院于2014年7月14日受理申请执行人郭廷丰与被执行人朱云华、靳志轩、靳志飞、杨军喜被继承人债务清偿一案。在执行过程中,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淇滨民初字第779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朱云华、靳志轩、靳志飞、杨军喜送达了(2014)淇滨法执通字第337号执行通知书,被执行人朱云华、靳志轩、靳志飞、杨军喜部分履行。并向申请执行人郭廷丰送达了提供执行财产线索通知书,通知其自接到本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提供被执行人朱云华、靳志轩、靳志飞、杨军喜财产状况的线索。逾期,申请执行人郭廷丰未能提供被执行人朱云华、靳志轩、靳志飞、杨军喜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采取相应执行措施后也未能发现其他可供执行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规范集中清理执行积案结案标准的通知》第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4)淇滨民初字第779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案未全部履行完毕。 申请执行人郭廷丰如发现被执行人朱云华、靳志轩、靳志飞、杨军喜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可随时到本院再次申请立案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行员 管云飞 执行员 黄 超 执行员 王 聪
二〇一四年九月十五日
书记员 王 聪(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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