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 |
执行裁定书 |
(2014)商执字第49号 |
申请执行人安徽古井贡酒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亳州市。 法定代表人梁金辉,理事长。 被执行人张红军,男,37岁,汉族,住柘城县。 上列当事人因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2月18日作出(2013)商民一初字第21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义务人张红军未履行,经权利人安徽古井贡酒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本院于2014年7月31日立案执行。因侵权行为发生地及被执行人的财产所在地在柘城县,为便于案件执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作出的(2013)商民一初字第213号民事判决书由柘城县人民法院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李云山 审 判 员 刘德慧 审 判 员 夏子军 二〇一四年八月八日 书 记 员 杨 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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