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民事裁定书 |
(2014)郑民申字第505号 |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秦红霞,女,汉族,1970年6月14日出生 。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刘澎露,女,汉族,1997年9月25日出生 。 法定代理人:秦红霞,女,汉族,1970年6月14日出生,系刘澎露之母。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刘双来,男,汉族,1936年9月6日出生 。 再审申请人秦红霞、刘澎露因与被申请人刘双来继承纠纷一案,不服本院(2014)郑民一终字第66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秦红霞、刘澎露申请再审称:一、二审判决适用法律错误和判决不公,申请人依法申请再审,请法院予以受理。 本院认为,一、二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处理适当。申请人的申请再审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秦红霞、刘澎露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秦红霞、刘澎露的再审申请。
审 判 长 张 绍 斌 审 判 员 张 玉 霞 审 判 员 徐 国 庆
二〇一四年九月十日
书 记 员 乔 子 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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