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光山县人民法院 |
民事判决书 |
(2014)光民特字第00024号 |
申请人李绍胜,男,1967年7月29日生,汉族。 申请人李绍胜申请宣告李红死亡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李绍胜以被申请人李红于2009年2月26日在浙江省余姚市打工时走失,至今下落不明为由,请求宣告被申请人李红死亡。 经查,李红,男,1964年7月7日生,住光山县罗陈乡杨湾村李岗村民组,与申请人李绍胜系兄弟关系。李红于2009年2月26日在浙江省余姚市打工期间走失,至今未归,经多方寻找没有下落,至今已满4年。2011年3月8日李绍胜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宣告李红失踪,本院于2011年7月10日作出(2011)光民特字第67号民事判决书,宣告李红失踪。2013年8月2日,李绍胜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宣告李红死亡。本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于2013年8月31日在人民法院报上发出寻找李红的公告。法定公告期间为一年,现已届满,李红仍下落不明。 本院认为,被申请人李红自2009年2月26日在浙江省余姚市打工期间走失,虽经多方寻找,至今仍未出现,下落不明已满4年。故申请人李绍胜请求宣告李红死亡的诉讼请求符合法律的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八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宣告李红死亡。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 判 员 夏 惠 凤 二〇一四年九月一日 书 记 员 邹 元 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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