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 民事裁定书 |
| (2014)郑民保字第3号 |
申请人南阳裕麒棉业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王玉汉,该公司员工。 被申请人印度SUPRIYA公司。 代表人K.Anjaneyulu,该公司总裁。 第三人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南阳市分行。 申请人南阳裕麒棉业有限公司因与被申请人印度SUPRIYA公司、第三人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南阳市分行信用证纠纷一案,认为被申请人印度SUPRIYA公司有信用证欺诈行为,于2014年8月6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中止支付14113LC14000015信用证项下1000640.05美元,河南小康明华投资担保有限公司为该财产保全提供担保。 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南阳裕麒棉业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信用证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条、第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第三人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南阳市分行中止支付14113LC14000015信用证项下1000640.05美元。 申请人应当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提起诉讼或申请仲裁,逾期本院将解除中止支付和财产保全。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长 童 铸 审 判 员 刘俊斌 代理审判员 顾立江
二○一四年八月七日
书 记 员 刘 盼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