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信阳市浉河区人民法院 |
执行裁定书 |
(2014)浉执字第152-1号 |
异议人周敏,男,汉族。 申请执行人路加玲,女,汉族。 被执行人许斌,男,汉族。 异议人周敏称,2014年4月28日上午,本院将其于2013年10月16日从许斌处购买的东风标致307车牌号为豫SL9508汽车错误扣押。 本院查明,被执行人许斌所有的东风标致307车牌号为豫SL9508汽车,本院已于2013年10月12日向许斌送达了查封车辆的民事裁定书,对该车予以查封并于2013年10月14日向信阳市交警支队车辆管理所送达了查封该车的民事裁定书及协助执行通知书。 本院认为,异议人提出异议的扣押车辆系本院在审理期间已查封车辆,被执行人许斌转卖行为无效,异议人周敏的执行异议不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异议人周敏的异议。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员 杨 虹 二〇一四年五月八日 书 记 员 张 巍 |
上一篇:赵俊芳诉刘义兵离婚纠纷一案
下一篇:没有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