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睢县人民法院 |
| 民事判决书 |
| (2014)睢民特字第2号 |
申请人李红,女,1986年4月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睢县平岗镇杨庄村。系被申请人王瑞连的大女儿。 申请人李红申请宣告王瑞连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一案,申请人于2014年8月14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被申请人王瑞连,女, 1963年11月12日生,汉族,农民,住睢县平岗镇杨庄村。 诉讼代理人李伊琳,女,1990年3月10日生,汉族,农民,住睢县平岗镇杨庄村。系被申请人王瑞连的二女儿。 申请人李红诉称,被申请人王瑞连系河南祥符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陈伟振承建的开封县鼎鑫花园5#-10#楼建筑工程项目雇佣员工,2014年5月12日被申请人在该工地上受伤,当天被送往解放军一五五中心医院住院治疗,经诊断,被申请人开放性重型颅脑损伤、面部多发骨折、肺挫伤、肋骨多发骨折、失血性休克、左股骨干骨折,至今一直处于昏迷状态,生活完全不能自理,已无任何行为能力。现申请法院宣告王瑞连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并指定李红作为其监护人。 经本院审理查明,2014年5月12日被申请人王瑞连受伤后,被送往解放军一五五中心医院住院治疗,经诊断:王瑞连开放性重型颅脑损伤、面部多发骨折、肺挫伤、肋骨多发骨折、失血性休克、左股骨干骨折。2014年8月20日河南司法警院司法鉴定中心作出[2014]医鉴字第523号鉴定意见,认为王瑞连的损伤构成一级伤残,伤后长期处于昏睡状态,意识不清,被鉴定人目前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八条、第一百八十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宣告王瑞连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 二、指定李红为王瑞连的监护人。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 判 员 李相龙 二O一四年八月二十八日 书 记 员 聂 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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