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河南省巩义市人民法院 |
| 民事裁定书 |
| (2014)巩民初字第1920号 |
原告刘荣花,女,1966年9月4日出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张景元,巩义市新华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李红国,男,1971年12月11日出生,汉族。 本院在审理原告刘荣花诉被告李红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8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刘荣花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五十元,减半收取二十五元,由原告刘荣花负担。
审 判 员 贺金涛
二〇一四年八月十四日
书 记 员 刘广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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